政策法规

关于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执业注册事项的通知

国食药监人[2009]439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和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商务部关于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有关法律法规修改工作的函》(商台函〔200923号)的要求,为做好已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申请在内地执业注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从2009101日起,受理已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提交的执业药师注册申请,并按照《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药管人〔2000156号)等相关规定办理。

  二、已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申请在内地执业注册时,除按规定提交注册申请材料外,还须出具《台港澳人员就业证》、香港药剂师执照或澳门药剂师执照原件,并同时提交复印件,且执业单位应与《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上所注明的用人单位相一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