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2013年修订)》的通知

粤食药监法〔2014〕7号

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顺德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

    《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2013年修订)》经2013年10月8日省局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月24日

 

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2013年修订)

序号

检 查 内 容

1

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2

企业负责人是企业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应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或具有药师(含)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称。

3

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工作,行使质量管理职能。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含)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药学、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中药饮片质量管理的人员应具有执业中药师或中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药或中医中专以上学历。

营业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4

企业申请经营处方药,必须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

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或中医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备中药调剂员资格。

申请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品种和罂粟壳,应为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连锁门店,并符合所在地特殊药品经营布局要求。

5

企业营业场所面积每超出开办标准150平方米,需增加1名执业药师。

6

质量管理人员、处方审核人员应在职在岗,岗位职责不得由其他岗位人员代为履行。

7

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须经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药品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的,从其规定。

8

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保管以及营业员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工作的人员应进行岗前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9

企业应有与经营药品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经营处方药的,营业场所使用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珠三角地区不小于60平方米)。未设置药品仓库的,应有退货药品区、不合格药品区,并实行色标管理。上述面积指同一平面上的连续面积。

10

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11

企业的营业场所应当与药品储存、办公、生活辅助及其他区域分开。

12

企业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应环境整洁、无污染物、地面和墙壁平整、清洁。

13

营业场所应当配备以下营业设备:货架和柜台;监测、调控温度的设备;经营中药饮片的,有存放饮片和处方调配的设备;经营冷藏药品的,有专用冷藏设备;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品种和罂粟壳的,有符合安全规定的专用存放设备,实行双人双锁管理;药品拆零销售所需的调配工具、包装用品;销售凭证打印设备等。

14

企业营业场所陈列布局,应有药品与非药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明显分类标识,并在药品营业区显眼位置标示处方药的警示语和非处方药的忠告语。同时要在店堂明示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资料。

15

企业营业场所陈列布局,应有药品剂型或用途分类摆放标识。处方药区域不得设计为开架自选形式。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品种和罂粟壳不得陈列。现场验收时不得购进和摆放药品。

16

企业营业场所应有调节温湿度的设施设备。必须安装空调,有玻璃门、窗等与外界有效间隔的设施,并配备容积为0.15立方米以上的冷藏设备。

17

药品陈列区域应有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备。

18

从事药品拆零销售业务的,应设置拆零药品专柜和专用记录本。药品拆零销售使用的工具、包装袋应清洁和卫生,包装袋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

19

企业对药品购进、验收、储存等环节实行计算机管理,并具有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上监管的条件。销售凭证打印设备应与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连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连锁门店应与总部、配送中心实现计算机网络实时连接。

20

经营中药饮片应在营业场所设置独立区域,与制剂分开;并应配置所需的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的设备。

21

中药饮片斗前应写正名正字。

22

企业应配备合格的衡器以及清洁卫生的药品调剂工具、包装用品等。

23

企业应在营业店堂明示服务公约,公布监督电话和设置顾客意见簿。

24

企业设置的药品仓库,应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

25

企业在营业店堂内进行的广告宣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6

企业应制定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主要包括:(1)有关业务和管理岗位的质量责任;(2)药品采购、购进管理;(3)药品验收管理;(4)药品陈列管理;(5)药品养护管理;(6)供货单位和采购品种的审核;(7)药品销售管理;(8)处方药管理(含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9)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管理;(10)药品拆零管理;(11)药品有效期的管理;(12)冷藏药品的存放管理;(13)不合格药品、药品销毁的管理;(14)人员培训及考核的规定;(15)记录和凭证的管理;(16)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处理;(17)质量信息收集和查询管理;(18)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规定;(19)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管理;(20)药学服务管理;(21)药品电子监管管理;(22)计算机系统操作管理。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制度按照上述要求由总部统一制定,由连锁门店负责具体实施。

27

企业购进药品应以质量为前提,从合法的企业进货,审核购入药品的合法性,核实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并建立档案。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连锁门店销售的药品应由总部统一采购、统一配送。

28

企业应建立真实完整的质量管理记录。主要包括(1)药品采购、购进记录;(2)药品验收记录;(3) 药品养护记录;(4)处方药销售记录;(5)中药饮片处方调配记录;(6)药品拆零销售记录;(7)药品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处理记录;(8)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记录;(9)不合格药品处理记录;(10)首营企业审核记录;(11)首营品种审核记录;(12)近效期药品催销记录。

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品种和罂粟壳的,应设立特殊药品专用账册。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记录格式由总部统一制定,按相关规定实施。

说明:

1.本标准所指珠三角地区包括广州、深圳、东莞、佛山、中山、珠海、惠州、江门、肇庆市。

2.《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2013年修订)》共28项。现场验收时,应逐项进行检查,并逐项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评定。除合理缺项外,所有项目全部合格,评定结果为通过;否则为不通过。例如:企业仅申请经营非处方药的,经营处方药所需条件为合理缺项等情况。

3.仅经营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在非珠三角地区乡镇以下(含乡镇)设立的药品零售企业的验收实施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参照本标准制定,并报省局备案。

4.本实施标准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2006年修订)》同时废止。